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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北京地区民间交易中白银的作用及演变——以馆藏房、地契为例

The Function and Evolution of Silver Currency in the Private Trade in Beijing of Qing Dynasty:
Take the Deeds of House and Land Collected in Capital Museum as Example

 

内容摘要 通过对首都博物馆馆藏清代北京地区房、地契的梳理,分析了大额交易中白银地位的变化及其原因。从契约中使用货币看,北京地区大额交易主要使用白银和铜钱。清前期,白银占据优势;雍正至乾隆初年,白银使用方式日趋烦琐,铜钱铸造数量大、使用方便,逐渐形成以铜钱为主、白银为辅的格局;同治朝后,银元的大量流通,白银地位回升,大额交易中银、钱并重。白银在大额交易中地位的变化与白银货币使用方式有关,反映了清代货币制度混乱与落后。

关键词 清代 白银 银两 契约 北京

        清代,白银(银两、银元)与铜钱均是主要的流通货币,大额交易通常使用白银,小额交易多用铜钱。白银价值较高,交易和运输较为方便,适合作为大额交易及地区间贸易货币。清政府对白银较为重视,各种税赋多以白银计。在清政府的影响下,民间白银的使用也较为广泛,尤其是清初民间大、小交易均用白银。如雍正初年,浙江“温、台两府向不用钱,即分厘具用银”。不过,由于白银按成色(含银量)、称重使用,用于小额交易较为不便。乾隆朝后,白银在民间交易中地位受到铜钱的冲击,但仍是民间大额交易的主要货币之一。此外,不同地区白银的使用情况也有差别。北京作为清代的首都,是各省税银聚集之地,不仅官方使用白银数额较大,在民间大额交易中白银的使用也较多。

        关于清代北京地区白银流通及相关问题,学者已有较多研究。如邓亦兵《清代前期北京城房价变化趋势》一文中简要介绍北京地区白银使用方式、银钱比价等问题。李红梅通过对清代京师土地文书中所用货币的统计和梳理,分析了该地房契中白银、铜钱使用比例的变化情况。刘小萌《从房契文书看清代北京城中的旗民交产》一文整理了 60 件契约中货币使用情况。戴建兵分析近代京津地区炉房及银两的使用,归纳出两地银两的特点等。不过,清代北京地区白银在民间交易中的作用及变化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本文以首都博物馆馆藏 2000 余件清代北京地区房、地契为基础,结合文献资料及已有研究成果,分析白银货币在民间大额交易中地位的变化、分布特点及其原因等问题。

一、北京地区白银的使用方式及炉房

        清代,北京地区使用的白银货币有银两和银元两种。银两是称重货币,以银锭、银块等形式参与流通,实际交易时需称重和鉴定成色。银元是机制币,重量、成色统一,可以计枚使用。不过,北京地区银元的使用时间短、数量小,仅清末有少量流通。这里主要讨论银两的使用情况。

        北京地区使用银两的形状和重量各异。清代,该地区通用元宝银、圆形或条形银块、散碎银片等。其中,元宝银形似马蹄,重量有五十两、十两、五两、一两之别。圆形银块主要有松江银,锭面圆形、平整,底部半球状,通常重量为四至五两。散碎银有滴珠、银片及小银块等,重量较小。银两的基本重量单位是“两”,其下有钱、分、厘、毫、丝等单位,均采用十进位制。不过,“两”的重量标准(也称平码)有多种,不同平码“两”的实际重量是不同的。北京地区各种平码并存,分别用于不同的交易活动。从首都博物馆馆藏房、地契中银两所用平码看,民间常用平码有京平(二两平)、市平、通平、埧平、黄平等,其中京平、市平、通平使用比例较大。京平(二两平)使用比例最高(约占五成),每两约重 35.07 克,多用于京城内茶、油、杂货等商业交易。市平的使用仅次于京平(约三分之一),每两重约 35.08 克,常用于经营布匹、绸缎、洋货等交易。该地区还使用通平、埧平等十余种平码,各种平码重量标准不同,主要用于京城附近地区如通州等。

        清代,北京地区白银来源较广,成色也有所不同。从该地区房、地契看,民间交易白银成色主要有纹银、松江银、足银等。纹银是官方银色标准,含银量为 935.374‰,并不是实际流通银两,而是一种记账单位。清中前期,民间仿照官方白银成色标准,主要使用纹银,交易时各色银两按实际成色折算成纹银。纹银作为成色标准,有利于白银成色的统一和使用。道光朝后先后出现松江银、足银等实银。松江银是北京地区流通的银锭,成色 97.2%,光绪时期成为北京地区流通白银的主流。足银也是实银,理论上应该是纯银,北京地区足银实际成色为 992‰,该银主要用于光绪末至宣统时期。松江银、足银的出现,促进了民间白银的使用。

        我们看到,北京民间所用银两的平码种类多、折算复杂,成色鉴定不易,故银两的使用较为烦琐。炉房等金融机构的出现,为银锭的铸造与使用提供了较大的便利。炉房也称银炉、银号,原是铸造银锭的手工作坊,后来发展成兼营存放款及汇兑业务的金融机构。北京地区炉房的出现较早。《都门竹枝词》有诗云:“银号银炉坐小官,跟班小使小雕鞍。”该词由乾隆朝杨米人所作,说明该时期北京地区已有炉房,且政府委派专员进行管理。清末,炉房数量增多,铸造银锭仍是主要业务之一。“炉房或收集银片铸造马蹄银,或熔解其他地方之马蹄银改铸成本地形式之马蹄银。炉房中为官府所用者称官炉房。官炉房铸造之物在市场上最有信用。开设非官炉房之小炉房乃私人之自由,法律上并无特别监督限制。”由此,炉房有官、私之分,前者信用较高。炉房按照相对统一的标准铸造银锭,尤其是将散碎银块及外来银锭等改铸成本地通用之银,客观上规范了北京地区银锭的重量、成色,部分解决了银两使用不便问题。

        炉房所铸银锭具有较好的信用,尤其是官炉房、官钱铺信用更高,所铸银锭在民间交易中使用相对简单。如清末京城交易中,银两有按“炮”计值的习惯,“即银子均以京平五十三两为一炮……一炮为一包,包纸上印有炉房记号。此包银原封不动地使用时,不论银质好坏,重量多少,全只凭信用在任何银号商店流通。但一旦银包破损,则须验明银之实际品质及重量方能流通”。有炉房的信用作为担保,以“炮”为单位的银两具有标准化铸币的特征,只是“面值”较大,且不宜拆分使用。同时,各炉房铸造的银锭也“必须刻上铸造炉房之名号。仅规定其银不纯或有轻有重时,则令铸造炉房承担责任。至于十两以下之银块,多不刻名号,此类银块只能靠授受者互相留意”。炉房所铸银锭刻上“名号”,并对其重量和成色负责,使用时免去了确定成色和称重等环节,方便了该银锭的流通。不过,重量较小的银锭、银块或经切割的银锭等,使用时仍需要辨别银色和称重,该银锭的使用很不方便。

        总之,北京地区炉房所铸银锭的使用,具有相对的便捷性。同时,相对于铜钱而言,白银价值较高。清初,政府规定库平纹银一两兑换铜钱1000 文(约重 120 两),从重量看同重量白银是铜钱价值的 120 倍。白银重量轻、价值高,适于作为大额交易货币。因此,银两成为清代民间大额交易的主要货币之一。不过,北京地区民间银两通用成色、平码种类较多,不同成色、平码间折算烦琐,属于较为落后的称量货币。

二、白银在民间大额交易中所占比例及变化

        清代,房、地产交易较为频繁,涉及金额也较大,属于民间大额交易。北京地区清代房、地契存世数量较多,为北京地区白银货币使用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从北京地区房、地契中银两的使用情况看,白银的使用较多,说明白银是民间大额交易的主要货币之一。

        本文统计了馆藏清代北京地区房、地契约2157 件,涉及京城及城外附近地区如通州、顺义县等。京城以房契为主,交易金额较大;城外周边地区地契较多,也有部分房契,金额相对较小。统计数据显示,该地区契约所用货币主要是白银和铜钱(含有极少铜钱票)两大类。其中,以白银为交易货币的契约共计 1077 件,占总数的 49.9%;其余主要是铜钱。从交易金额看,白银与铜钱的使用没有明显区别。以乾隆朝(1736—1795)京城房契为例,在使用白银货币的房契中,房价在白银 30—1200 两之间。如,乾隆三十五年(1770)七月宛平县卖房契(图2),王隆德位于西城宣南坊三铺烂面胡同房棚 9间等卖价“银一千二百两整”。以铜钱为交易货币的契约,金额在京钱 70—3140 吊之间。京城的铜钱通常按京钱计,“以制钱五百为(京钱)一吊”,京钱 2 吊折合白银一两。如乾隆五十九年(1794)三月宛平县卖房契(图 3),中城中西坊五铺地方大小房屋 22 间卖价京钱“三千一百四十千(吊)整”,并注明折合白银“一千五百七十两”。由此,将房价中的京钱折合成白银在 35—1570 两之间,与前述使用白银货币的房价较为接近,说明民间大额交易中白银、铜钱的使用与交易金额关系不大。李红梅对清代京城各时期平均房价进行统计,得到类似的结论。可见,清代京城民间大额交易中,不仅白银、铜钱使用比例接近,其交易金额也未出现“大数用银、小数用钱”的倾向,说明该地区民间大额交易中白银、铜钱并重,白银仅是主要流通货币之一。

        白银在各时期民间交易中所占比例是不同的。本文按朝代对馆藏房、地契约进行统计,发现白银货币所占比例波动性较大(图 1)。按照白银所占比例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顺治至雍正时期(1644—1735),九十余年间,白银占绝对优势地位。该时期馆藏房、地契约中均使用白银货币,李红梅统计 112 件京城房契也完全以白银作为交易货币。同时,民间物价也多以白银计,如乾隆十年(1745)上谕:“购买什物器用,其价值之多寡,原以银为定准。”不过,民间日常零星买卖,仍以铜钱为主。由此,清初民间交易的确形成了“大数用银,小数用钱”的惯例。第二阶段,乾隆至咸丰时期(1736—1861),该阶段长达 120 余年,白银使用比例大幅下降并处于劣势时期。乾隆前期,契约中开始出现铜钱;乾隆中期,白银比例约降至八成;乾隆后期,白银比例更降至五成以下。嘉庆至咸丰朝(1796—1861),白银比例更低,基本维持在三成左右。第三阶段,同治至清末(1862—1911),白银使用比例上升,形成银、钱并重的局面。其中,同治朝(1862—1874)白银比例略升至四成;光宣时期(1875—1911),白银比例超过六成,在民间大额交易中回到主地位。不过,清末北京地区白银货币也发生了变化,不仅延续银两的使用,同时大量流通银元。

        此外,白银在京城与城外周边地区民间大额交易中的比例也有不同。馆藏两千余份房、地契中,京城共有 743 件,其中使用白银货币的契约占 68.4%;城外地区契约计有 1414 件,白银货币契约为 40.1%。可见,京城房产交易金额较大,更倾向于使用白银;城外周边地区房、地契中金额也相对较小,白银使用比例较低。为了解京城及附近周边地区白银的使用情况,现将各时期白银使用比例列表如下,见表 1。

 

表 1 清代京城和城外周边地区房、地契中白银货币所占比例(%)

年代   顺治   康熙   雍正   乾隆   嘉庆   道光   咸丰   同治   光绪   宣统

京城   100     100     100     85.6     40.5     33.3     39.1     54.4     95.7     100

城外   100     100     100     44.1     23.7     25.2     22.9     34.8     47.5     61.4

资料来源:首都博物馆馆藏契约 

 

        表 1 数据显示,京城与城外周边地区房、地契中白银比例的变化趋势基本是一致的。不过,二者的差别也较大。一是乾隆朝(1736—1795)白银所占比例下降速度不同。该时期民间大额交易中大量使用铜钱,白银的使用受到较大冲击。其中,城外周边地区白银的比例降速较快,低至五成以下;京城内白银比例下降趋势较缓,白银仍占较大优势,高达八成以上。二是嘉庆至咸丰朝(1796—1861)白银比例相对稳定时期,城内外也有所不同。京城白银比例较高,在 33.3%—40.5% 之间;而城外周边地区白银比例较低,在22.9%—25.2% 之 间。 三 是 光 宣 时 期(1875—1911)白银比例回升幅度不同。该时期京城白银所占比例急剧上升,光绪朝高达 95.7%,白银再次成为民间大额交易绝对优势货币。城外周边地区白银比例上升较少,最高至六成,铜钱比例仍较大,形成了银、钱并重的局面。总体上看,京城房地契中白银所占比例始终高于城外周边地区,且前者下降速度慢、幅度小,持续时间也较短,说明铜钱对京城白银在民间大额交易地位的影响相对较小。

        清代,北京地区民间大额交易中白银约占五成,是主要交易货币之一。白银的使用贯穿整个清朝,其地位经历了由高到低再升高的过程。清初,民间大额交易以白银为主。乾隆朝,白银地位开始下降,尤其乾隆四十年后白银比例大幅减少,并退居次要交易货币。清末,白银再度成为民间大额交易使用货币的主流。同时,白银的使用出现城乡间的差别,城内白银使用比例明显高于城外周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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