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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房地契看清代北京地区“京钱”的使用

The Use ofJing Qian (a Monetary Calculation Method)in Beijing in the Qing

Dynasty Evidenced by the Real Estate Contracts

 

内容摘要:清代,京钱是北京地区使用的主要钱法之一。本文通过对该地区两千余件清代房、地契的梳理,结合相关文献和研究成果,探讨了京钱在北京地区的使用及演变。京钱形成于清初,北京地区多称为清钱、钱等,京钱名称所占比例较小。在二百余年使用过程中,京钱出现多种短陌现象,京钱与折算关系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京城及附近州县地区京钱形成了不同的使用方式,增加了钱币流通的复杂性。

关键词:清代 京钱 契约 京城

        清代,制钱是主要流通货币之一。制钱是由政府铸造的法定钱币,清中期铸行面值一文的小平钱,咸丰朝开始铸造面值较大的钱币。制钱的基本单位是“文”,较大的单位有“百”“千”。通常制钱 100 文为“百”,制钱 1000 文为“千”(或串、吊,下同)。不过在钱币流通过程中,各地形成了不同的钱币计量标准(为叙述方便以下称“钱法”),不同钱法的“文”“百”“千”中包含的实际制钱数量是不同的。北京地区形成和使用了多种钱法,如京钱、东钱、小数钱等。其中,京钱以制钱 500 文为一千(串、吊),即京钱一千实有制钱 500 文;东钱以制钱 16 文为一“百”,以此类推使用。

        京钱形成、流通于北京地区,是该地区使用主要钱法之一。由于北京特殊的政治及经济地位,京钱还对较多区域产生影响。清代文献中有较多京钱的记载,为京钱研究提供了较多的资料。近年来,京钱也引起了学者的关注。邵义利用文献资料对京钱实体说及制钱当二使用的说法进行讨论,并推测了京钱的起源。彭凯翔利用火神会账本分析京钱价值的演变、时间及原因等问题;在《“京钱”考》一文中,对京钱与清初三折短陌的关系、京钱的行用与形成问题进行考证。不过,京钱在北京地区的具体使用情况有待进一步分析。本文利用首都博物馆藏清代北京地区房、地契,结合清代文献资料,拟对京钱在北京的使用、演变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清代京钱及出现

        京钱一词常见于清代文献,其主要含义有二:一是京师钱局铸造的钱币,二是北京地区使用的一种钱法。

        清代,政府采用分散铸币的政策,“各省开有铸局,钱背识以地名,京师则户工二部分设宝泉、宝源铸局,所铸或通称京钱”。 清初各省所铸制钱有限,主要用于本地流通,京城的“宝源、宝泉(局)但铸京钱,供畿辅之用”。咸丰朝后,“都中近数十年,以铜不足,别铸一种一当十钱,谓之京钱..此钱他处不行,惟都中行之”。由此,京钱为京城钱局所铸制钱,主要在京城使用,“京”是钱币铸造地的简称。不过,京城宝泉、宝源二局铸造时间长、数量大,所铸“京钱”不仅在京师使用,也流通各地。此外,广西、云南等省代替京城钱局铸造的制钱也称京钱。如雍正朝“广西府设局开铸,岁运京钱三十四万四千六十二串计,亦止需铜一百六十六万三千余斤。乾隆二年..云南依准部文,解运京钱之外,仍解京钱三十余万以足二百万之数”。这里的京钱不是京局铸造,而是由地方代铸运往京城的。可见,清代京师钱局铸造及各地代铸的制钱均可称为京钱。

        京钱作为清代地方形成和使用的钱法,其使用更为广泛。清代,铜钱的计数很有特点,有“长钱”“中钱”“小钱”之别,“长钱”以制钱(小平钱)一枚为一文,“中钱”以制钱一枚为二文,“小钱”以制钱 16 枚或 10 枚为百。其中,京钱就是“中钱”。咸丰十一年,京堂联捷在奏折中对京钱的描述较为清晰,“伏查京中行使钱文,向来以一当二,谓之京钱,推之千万皆然”。这里的京钱已不是京师钱局铸造钱币,而是北京地区通用的一种钱法。京钱的计数特点是“以一当二”,即制钱一文当京钱二文,以制钱 500 文作京钱一千(或串、吊)。

        清代,京钱的形成与使用时间较早,文献中仅有一些模糊的记载。如《顺义县志》金融志:“清初通用者曰京钱,制钱以五百文为一吊。”《皇朝经世文统编》持有类似观点,“顺治、康熙之时,各省用各省之钱,京师则用京钱,其制小于各省,而各省未尝待用京师之钱。即今京师之民犹呼大钱五十为一百,一百则曰二百,其遗意犹然”。 二者均认为京钱始于清初,但此书编撰时间为清末民初,显然有推测成分。康熙六十年(1721),淮扬道某讯书借扣兵饷案提到“每兵只给京钱三百文”,有些学者将其作为京钱早期使用的证据。不过,此京钱也可能指京局所铸制钱,还有待进一步考证。

        本文以清代北京地区房、地契为基础,结合相关文献资料,讨论京钱作为钱法的使用情况。笔者梳理了首都博物馆馆藏清代房、地契 2157 件,其中有 1080 件使用铜钱。在使用铜钱的契约中,明确注明京钱的比例较低,约为使用铜钱契约的 17.4%。各时期京钱的比例有所不同。乾隆时期,京钱比例不足 5%;嘉道时期,所占比例逐渐增至近二成;咸同时期,京钱比例达到最高,约占三分之一;光宣时期,京钱比例急剧下降。可见,京钱名称仅在咸丰、同治时期使用比例略高,其他时期比例均较低,说明京钱名称在北京地区的使用并不普遍。

        从房、地契看,京城及附近州县地区均使用京钱,其名称最早出现于乾隆时期。乾隆二十九年(1764)八月初十日京城卖房契,房主倭任太将坐落在新帘子胡同街北的房屋“卖于宛平县民人二歌名下为业,言明京钱一百八十吊”(见首都博物馆馆藏契约,下同)。由此,至迟乾隆中期,京钱名称已经形成与使用。此后,契约中开始使用京钱,并用于城外周边地区。如乾隆四十九年(1784)十一月宛平县卖地契,吕杰将位于柳园的五亩地“卖价京钱六十三吊整”。不过,乾隆时期京钱的比例较小,说明京钱这一称谓的使用尚在起始阶段。京钱作为钱法之一,其形成与推广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推测京钱名称的正式使用应在雍正朝或乾隆初年。

        京钱是清代北京地区民间习惯使用的钱法,“二百年来安常习故,一律流通。即外省绅商来京者,亦行之甚便”。但京钱在北京地区契约中所占比例较小,即使是使用比例较大的咸丰朝也不足三分之一,与文献记载有些出入。该现象说明这种“以一当二”钱法名称除京钱外,应该还有其他名称。

二、清钱、钱也属京钱

        清代,北京地区民间对“以一当二”的钱法并没有统一称谓,京钱仅是其名称之一。该地区房、地契中铜钱名称较多,其中清钱、钱等与京钱一样,也是“以一当二”使用的。

        何谓清钱?清钱也称青钱,故有学者认为清钱就是青铜钱,也泛指铜钱。不过,清政府基本铸造黄铜钱,并未铸造青铜钱。乾隆朝清政府铸钱时加入了少量铅、锡,外观青白色,故称

“青钱”,该钱仍属黄铜钱。清钱应是清朝官方铸币(包括青钱)的简称。如乾隆八年(1743)云南总督张允随奏称,滇省大理府“设炉十五座,每年需铜二十八万余斤..统计每清钱一千文,约需工本(银)六钱有零,每年可铸出钱六万余串”。这里的清钱是云南省铸造的制钱,实际上也是青钱。

        清钱名称在北京地区使用较为广泛。从北京地区房、地契使用货币看,清钱出现比例最大,约为使用铜钱契约的 45.2%,远高于京钱。清钱在云南与北京地区含义有所区别。前者清钱等同于制钱,以实际数量流通;后者清钱使用“以一当二”,与京钱完全一致。其理由如下。

首先,北京地区房、地契中,清钱有时也称京钱。如乾隆四十五年(1780)四月十六日大兴县民卖房契,赵起龙将京城东直门内弓匠营房屋五间“卖于周名下为业,言明卖价清钱二百二十千文”,契尾中房价为“京钱二百二十千文”。该契中钱数相同,前者为清钱,后者为京钱。再如乾隆五十一年(1786)六月初六日大兴县民马成龙卖房契,东直门内大街瓦房十五间,“卖价清钱一千三百八十吊整”。该房纳税的官契中卖价为“京钱一千三百八十吊整”。两份契约内容、钱数一致,仅是清钱与京钱的区别。由此,清钱与京钱是可以相互通用的,同时也说明民间习惯称清钱,而官方倾向于用京钱。

        其次,清钱也是按“以一当二”使用的。从房、地契中白银与清钱的比价(即银钱比价)可以推算出清钱与制钱的兑换关系。如乾隆九年(1744)十一月十七日卖房契,房主许秀成等“祖置土房三间半计地一段..言明值价清钱五十九吊”。乾隆十一年(1746)五月,该房缴纳契税的契尾中,该房作价“银二十九两五钱”。这是乾隆朝常见现象,民间交易使用铜钱,而政府税赋以白银计价,故在契约及契尾中出现了货币种类不同的现象。在该契约中,清钱 59 吊折合白银 29.5 两,即清钱 2 吊值银一两。清代,政府规定库平纹银一两兑换制钱 1000 文(一吊)。可见清钱 2 吊实际制钱数量仅有 1000 文,即清钱一吊为 500 文,与京钱是一致的。北京地区房、地契中这种例子较多,时间跨度也较长(表 1)。表中部分清钱与白银的比价出现了变化。如道光七年(1827)卖地契(序号 9、10)契约中清钱 2.8、2.5 吊折合银一两。这应是纳税时按市场银钱比价折算的。与官府规定银钱比价不同,市场比价随时波动。道光初年,直隶市场银钱比价约为纹银一两兑换制钱 1200—1400 文之间。清钱 2.8、2.5 吊折制钱为 1200—1400 文,清钱一吊折算制钱仍约为 500 文。不过,契约中将清钱等折合成白银是官方行为,因此多数契约是按照政府规定银钱比价进行折算的。

        此外,京钱(表中序号 12、13)与银的折算关系与清钱相同。如道光十六年(1836)十月十六日顺义县卖房契,徐杰自置寨里新庄房屋三间半卖于“族侄徐长龄永远为业,言明卖地价京钱 150 吊”;该契契尾中官方作价银 75 两,即京钱 2 吊也是折合白银一两。清钱、京钱与白银的比价相同,进一步说明二者是一致的。可见,清钱也是按“以一当二”的方式使用的,与京钱名异而实同。

表 1 北京地区清代房、地契及契尾使用货币对比

序号

年代

房、地契

地点

契约价格

契尾作价

契尾时间

1

乾隆九年

卖房契

通州

清钱 59 

 29.5 

乾隆十一年

2

隆四十六年

卖房契

宛平县..堂子胡同

清钱 145 

 72.5 

乾隆

3

隆四十八年

卖地契

通州神树村

清钱 80 

纹银 40 

乾隆四十八年

4

隆五十五年

卖地契

通州神树村

清钱 100 

纹银 50 

乾隆五十六年

5

隆五十七年

卖地契

良乡县梨村

清钱 220 

 110 

乾隆五十□年

6

乾隆六十年

典房契

西单牌楼北堂子胡同

清钱 300 

 150 

嘉庆

7

嘉庆八年

卖地契

兴县清河营

清钱 128 

 64 

嘉庆八年

8

庆二十二年

卖地契

平县屯田村

清钱 120 

 60 

 

9

道光七年

卖地契

州上家店庄

清钱 96 

 34 

道光七年

10

道光七年

卖地契

通州

清钱 55 

合银 22 

 

11

道光十三年

卖地契

平县义昌里

清市钱 120 

 60 

道光十三年

12

道光十六年

卖房契

 

京钱 150 

 75 

道光

13

绪二十一年

卖房基地契

通州

京钱 12 

 6 

光绪

 

        有些契约中,所用铜钱并未注明具体名称,而是仅称作“钱”。此“钱”与银的折算关系与清钱是相同的。如乾隆五十九年(1794)三月,宛平县民李国栋等卖房契中城中西坊五铺房屋 22 间“时值卖房价钱三千一百四十千整”;契尾中将房价作“银一千五百七十两”。再如,嘉庆十九年(1814)七月,宛平县民苑法先卖房契,将坐落于南单厂口的自置糟烂瓦房十间半“卖于李名下永远为业,言明价钱 200 吊”,合银 100 两。上述两份契约中,“钱”2 吊均折合银一两,以一两白银兑换制钱 1000 文计,“钱”一吊实有制钱 500 文。可见,北京地区契约中的“钱”也是“以一当二”使用,应属于京钱范畴。

        我们看到,京钱、清钱、钱名称不同,但“以一当二”的使用方式是一致的。从北京地区契约看,清钱出现时间较早。如乾隆九年(1744),通州卖房契中使用清钱,比京钱出现时间早二十年。清钱、钱等所占比例比京钱较大,尤其是乾隆时期。如该时期京城使用铜钱的契约中有清钱、钱、京钱等名称,所占比例分别为 50%、43.8%、6.3%。可见,这种“以一当二”钱法在北京地区并未形成统一的专有名称,民间多称为清钱或是钱,说明至迟乾隆时期京城已经广泛使用“以一当二”的钱法,甚至不需要特别注明钱法名称也不至于引起歧义。该钱法的形成与推广需要较长的时间,推测其形成时间更早,或可追溯至清初。

        北京地区房、地契中,清钱名称的使用呈逐渐下降趋势。乾隆时期,清钱所占比例最高,此后清钱比例大幅下降,至宣统朝基本未见使用。与此不同的,京钱的比例逐渐上升,咸同时期达到最高,约占三分之一。总体上看,清钱、京钱在北京地区的使用呈现此消彼长的趋势,应是京钱逐步取代清钱的结果,反映了京钱名称使用范围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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