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Use ofJing Qian (a Monetary Calculation Method)in Beijing in the Qing
Dynasty Evidenced by the Real Estate Contracts
内容摘要:清代,京钱是北京地区使用的主要钱法之一。本文通过对该地区两千余件清代房、地契的梳理,结合相关文献和研究成果,探讨了京钱在北京地区的使用及演变。京钱形成于清初,北京地区多称为清钱、钱等,京钱名称所占比例较小。在二百余年使用过程中,京钱出现多种短陌现象,京钱与折算关系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京城及附近州县地区京钱形成了不同的使用方式,增加了钱币流通的复杂性。
关键词:清代 京钱 契约 京城
清代,制钱是主要流通货币之一。制钱是由政府铸造的法定钱币,清中期铸行面值一文的小平钱,咸丰朝开始铸造面值较大的钱币。制钱的基本单位是“文”,较大的单位有“百”“千”。通常制钱 100 文为“百”,制钱 1000 文为“千”(或串、吊,下同)。不过在钱币流通过程中,各地形成了不同的钱币计量标准(为叙述方便以下称“钱法”),不同钱法的“文”“百”“千”中包含的实际制钱数量是不同的。北京地区形成和使用了多种钱法,如京钱、东钱、小数钱等。其中,京钱以制钱 500 文为一千(串、吊),即京钱一千实有制钱 500 文;东钱以制钱 16 文为一“百”,以此类推使用。
京钱形成、流通于北京地区,是该地区使用主要钱法之一。由于北京特殊的政治及经济地位,京钱还对较多区域产生影响。清代文献中有较多京钱的记载,为京钱研究提供了较多的资料。近年来,京钱也引起了学者的关注。邵义利用文献资料对京钱实体说及制钱当二使用的说法进行讨论,并推测了京钱的起源。彭凯翔利用火神会账本分析京钱价值的演变、时间及原因等问题;在《“京钱”考》一文中,对京钱与清初三折短陌的关系、京钱的行用与形成问题进行考证。不过,京钱在北京地区的具体使用情况有待进一步分析。本文利用首都博物馆藏清代北京地区房、地契,结合清代文献资料,拟对京钱在北京的使用、演变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清代京钱及出现
京钱一词常见于清代文献,其主要含义有二:一是京师钱局铸造的钱币,二是北京地区使用的一种钱法。
清代,政府采用分散铸币的政策,“各省开有铸局,钱背识以地名,京师则户工二部分设宝泉、宝源铸局,所铸或通称京钱”。 清初各省所铸制钱有限,主要用于本地流通,京城的“宝源、宝泉(局)但铸京钱,供畿辅之用”。咸丰朝后,“都中近数十年,以铜不足,别铸一种一当十钱,谓之京钱..此钱他处不行,惟都中行之”。由此,京钱为京城钱局所铸制钱,主要在京城使用,“京”是钱币铸造地的简称。不过,京城宝泉、宝源二局铸造时间长、数量大,所铸“京钱”不仅在京师使用,也流通各地。此外,广西、云南等省代替京城钱局铸造的制钱也称京钱。如雍正朝“广西府设局开铸,岁运京钱三十四万四千六十二串计,亦止需铜一百六十六万三千余斤。乾隆二年..云南依准部文,解运京钱之外,仍解京钱三十余万以足二百万之数”。这里的京钱不是京局铸造,而是由地方代铸运往京城的。可见,清代京师钱局铸造及各地代铸的制钱均可称为京钱。
京钱作为清代地方形成和使用的钱法,其使用更为广泛。清代,铜钱的计数很有特点,有“长钱”“中钱”“小钱”之别,“长钱”以制钱(小平钱)一枚为一文,“中钱”以制钱一枚为二文,“小钱”以制钱 16 枚或 10 枚为百。其中,京钱就是“中钱”。咸丰十一年,京堂联捷在奏折中对京钱的描述较为清晰,“伏查京中行使钱文,向来以一当二,谓之京钱,推之千万皆然”。这里的京钱已不是京师钱局铸造钱币,而是北京地区通用的一种钱法。京钱的计数特点是“以一当二”,即制钱一文当京钱二文,以制钱 500 文作京钱一千(或串、吊)。
清代,京钱的形成与使用时间较早,文献中仅有一些模糊的记载。如《顺义县志》金融志:“清初通用者曰京钱,制钱以五百文为一吊。”《皇朝经世文统编》持有类似观点,“顺治、康熙之时,各省用各省之钱,京师则用京钱,其制小于各省,而各省未尝待用京师之钱。即今京师之民犹呼大钱五十为一百,一百则曰二百,其遗意犹然”。 二者均认为京钱始于清初,但此书编撰时间为清末民初,显然有推测成分。康熙六十年(1721),淮扬道某讯书借扣兵饷案提到“每兵只给京钱三百文”,有些学者将其作为京钱早期使用的证据。不过,此京钱也可能指京局所铸制钱,还有待进一步考证。
本文以清代北京地区房、地契为基础,结合相关文献资料,讨论京钱作为钱法的使用情况。笔者梳理了首都博物馆馆藏清代房、地契 2157 件,其中有 1080 件使用铜钱。在使用铜钱的契约中,明确注明京钱的比例较低,约为使用铜钱契约的 17.4%。各时期京钱的比例有所不同。乾隆时期,京钱比例不足 5%;嘉道时期,所占比例逐渐增至近二成;咸同时期,京钱比例达到最高,约占三分之一;光宣时期,京钱比例急剧下降。可见,京钱名称仅在咸丰、同治时期使用比例略高,其他时期比例均较低,说明京钱名称在北京地区的使用并不普遍。
从房、地契看,京城及附近州县地区均使用京钱,其名称最早出现于乾隆时期。乾隆二十九年(1764)八月初十日京城卖房契,房主倭任太将坐落在新帘子胡同街北的房屋“卖于宛平县民人二歌名下为业,言明京钱一百八十吊”(见首都博物馆馆藏契约,下同)。由此,至迟乾隆中期,京钱名称已经形成与使用。此后,契约中开始使用京钱,并用于城外周边地区。如乾隆四十九年(1784)十一月宛平县卖地契,吕杰将位于柳园的五亩地“卖价京钱六十三吊整”。不过,乾隆时期京钱的比例较小,说明京钱这一称谓的使用尚在起始阶段。京钱作为钱法之一,其形成与推广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推测京钱名称的正式使用应在雍正朝或乾隆初年。
京钱是清代北京地区民间习惯使用的钱法,“二百年来安常习故,一律流通。即外省绅商来京者,亦行之甚便”。但京钱在北京地区契约中所占比例较小,即使是使用比例较大的咸丰朝也不足三分之一,与文献记载有些出入。该现象说明这种“以一当二”钱法名称除京钱外,应该还有其他名称。
二、清钱、钱也属京钱
清代,北京地区民间对“以一当二”的钱法并没有统一称谓,京钱仅是其名称之一。该地区房、地契中铜钱名称较多,其中清钱、钱等与京钱一样,也是“以一当二”使用的。
何谓清钱?清钱也称青钱,故有学者认为清钱就是青铜钱,也泛指铜钱。不过,清政府基本铸造黄铜钱,并未铸造青铜钱。乾隆朝清政府铸钱时加入了少量铅、锡,外观青白色,故称
“青钱”,该钱仍属黄铜钱。清钱应是清朝官方铸币(包括青钱)的简称。如乾隆八年(1743)云南总督张允随奏称,滇省大理府“设炉十五座,每年需铜二十八万余斤..统计每清钱一千文,约需工本(银)六钱有零,每年可铸出钱六万余串”。这里的清钱是云南省铸造的制钱,实际上也是青钱。
清钱名称在北京地区使用较为广泛。从北京地区房、地契使用货币看,清钱出现比例最大,约为使用铜钱契约的 45.2%,远高于京钱。清钱在云南与北京地区含义有所区别。前者清钱等同于制钱,以实际数量流通;后者清钱使用“以一当二”,与京钱完全一致。其理由如下。
首先,北京地区房、地契中,清钱有时也称京钱。如乾隆四十五年(1780)四月十六日大兴县民卖房契,赵起龙将京城东直门内弓匠营房屋五间“卖于周名下为业,言明卖价清钱二百二十千文”,契尾中房价为“京钱二百二十千文”。该契中钱数相同,前者为清钱,后者为京钱。再如乾隆五十一年(1786)六月初六日大兴县民马成龙卖房契,东直门内大街瓦房十五间,“卖价清钱一千三百八十吊整”。该房纳税的官契中卖价为“京钱一千三百八十吊整”。两份契约内容、钱数一致,仅是清钱与京钱的区别。由此,清钱与京钱是可以相互通用的,同时也说明民间习惯称清钱,而官方倾向于用京钱。
其次,清钱也是按“以一当二”使用的。从房、地契中白银与清钱的比价(即银钱比价)可以推算出清钱与制钱的兑换关系。如乾隆九年(1744)十一月十七日卖房契,房主许秀成等“祖置土房三间半计地一段..言明值价清钱五十九吊”。乾隆十一年(1746)五月,该房缴纳契税的契尾中,该房作价“银二十九两五钱”。这是乾隆朝常见现象,民间交易使用铜钱,而政府税赋以白银计价,故在契约及契尾中出现了货币种类不同的现象。在该契约中,清钱 59 吊折合白银 29.5 两,即清钱 2 吊值银一两。清代,政府规定库平纹银一两兑换制钱 1000 文(一吊)。可见清钱 2 吊实际制钱数量仅有 1000 文,即清钱一吊为 500 文,与京钱是一致的。北京地区房、地契中这种例子较多,时间跨度也较长(表 1)。表中部分清钱与白银的比价出现了变化。如道光七年(1827)卖地契(序号 9、10)契约中清钱 2.8、2.5 吊折合银一两。这应是纳税时按市场银钱比价折算的。与官府规定银钱比价不同,市场比价随时波动。道光初年,直隶市场银钱比价约为纹银一两兑换制钱 1200—1400 文之间。清钱 2.8、2.5 吊折制钱为 1200—1400 文,清钱一吊折算制钱仍约为 500 文。不过,契约中将清钱等折合成白银是官方行为,因此多数契约是按照政府规定银钱比价进行折算的。
此外,京钱(表中序号 12、13)与银的折算关系与清钱相同。如道光十六年(1836)十月十六日顺义县卖房契,徐杰自置寨里新庄房屋三间半卖于“族侄徐长龄永远为业,言明卖地价京钱 150 吊”;该契契尾中官方作价银 75 两,即京钱 2 吊也是折合白银一两。清钱、京钱与白银的比价相同,进一步说明二者是一致的。可见,清钱也是按“以一当二”的方式使用的,与京钱名异而实同。
表 1 北京地区清代房、地契及契尾使用货币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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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年代 |
房、地契 |
地点 |
契约价格 |
契尾作价 |
契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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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乾隆九年 |
卖房契 |
通州 |
清钱 59 吊 |
银 29.5 两 |
乾隆十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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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乾隆四十六年 |
卖房契 |
宛平县..堂子胡同 |
清钱 145 吊 |
银 72.5 两 |
乾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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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乾隆四十八年 |
卖地契 |
通州神树村 |
清钱 80 千 |
纹银 40 两 |
乾隆四十八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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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乾隆五十五年 |
卖地契 |
通州神树村 |
清钱 100 吊 |
纹银 50 两 |
乾隆五十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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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乾隆五十七年 |
卖地契 |
良乡县梨村 |
清钱 220 吊 |
银 110 两 |
乾隆五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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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乾隆六十年 |
典房契 |
西单牌楼北堂子胡同 |
清钱 300 吊 |
银 150 两 |
嘉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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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嘉庆八年 |
卖地契 |
大兴县清河营 |
清钱 128 吊 |
银 64 两 |
嘉庆八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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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嘉庆二十二年 |
卖地契 |
宛平县屯田村 |
清钱 120 吊 |
银 60 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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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道光七年 |
卖地契 |
通州上家店庄 |
清钱 96 吊 |
银 34 两 |
道光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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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道光七年 |
卖地契 |
通州 |
清钱 55 吊 |
合银 22 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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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道光十三年 |
卖地契 |
昌平县义昌里 |
清市钱 120 吊 |
银 60 两 |
道光十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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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道光十六年 |
卖房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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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钱 150 吊 |
银 75 两 |
道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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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光绪二十一年 |
卖房基地契 |
通州 |
京钱 12 吊 |
银 6 两 |
光绪 |
有些契约中,所用铜钱并未注明具体名称,而是仅称作“钱”。此“钱”与银的折算关系与清钱是相同的。如乾隆五十九年(1794)三月,宛平县民李国栋等卖房契中城中西坊五铺房屋 22 间“时值卖房价钱三千一百四十千整”;契尾中将房价作“银一千五百七十两”。再如,嘉庆十九年(1814)七月,宛平县民苑法先卖房契,将坐落于南单厂口的自置糟烂瓦房十间半“卖于李名下永远为业,言明价钱 200 吊”,合银 100 两。上述两份契约中,“钱”2 吊均折合银一两,以一两白银兑换制钱 1000 文计,“钱”一吊实有制钱 500 文。可见,北京地区契约中的“钱”也是“以一当二”使用,应属于京钱范畴。
我们看到,京钱、清钱、钱名称不同,但“以一当二”的使用方式是一致的。从北京地区契约看,清钱出现时间较早。如乾隆九年(1744),通州卖房契中使用清钱,比京钱出现时间早二十年。清钱、钱等所占比例比京钱较大,尤其是乾隆时期。如该时期京城使用铜钱的契约中有清钱、钱、京钱等名称,所占比例分别为 50%、43.8%、6.3%。可见,这种“以一当二”钱法在北京地区并未形成统一的专有名称,民间多称为清钱或是钱,说明至迟乾隆时期京城已经广泛使用“以一当二”的钱法,甚至不需要特别注明钱法名称也不至于引起歧义。该钱法的形成与推广需要较长的时间,推测其形成时间更早,或可追溯至清初。
北京地区房、地契中,清钱名称的使用呈逐渐下降趋势。乾隆时期,清钱所占比例最高,此后清钱比例大幅下降,至宣统朝基本未见使用。与此不同的,京钱的比例逐渐上升,咸同时期达到最高,约占三分之一。总体上看,清钱、京钱在北京地区的使用呈现此消彼长的趋势,应是京钱逐步取代清钱的结果,反映了京钱名称使用范围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