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辛寿任职期间的主要经历与事迹
墓志铭记载,辛寿承担了较多宫内、外的事务。一是宫廷皇家婚丧等事。如正德年十一年
1516 年),辛寿“除奉御”,办理孝贞纯皇后的丧事;嘉靖二年(1523 年),受命“选驸马婚礼”。
二是司礼监内部管理事务。如嘉靖七年(1528 年),“命提督新房……兼查各衙门人役”;嘉靖八
年(1529 年),“提督经厂、书堂,管理一应钱粮造作等项”,由于“纤毫不妄取”,获得了较好的
名声。三是外派公干。嘉靖初年,奉敕往衡府、湖广辽府等处公干;嘉靖十年(1531 年),奉敕
往万寿山皇陵任守备太监。以下结合史料,对墓志铭中的部分问题进行探讨与补充。
(一) 关于“理孝贞纯皇后丧”时间问题
据墓志铭,辛寿于正德“丙子,命理孝贞纯皇太后丧”。辛寿为皇太后治丧期间,“凡理大事,次第而可法”,说明他处理大事井然有序,具有较强的办事能力。此后,辛寿仕途一路畅通,证实该评价并非虚言。不过,墓志铭中所记的时间与文献不符,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孝贞纯皇太后”为明宪宗朱见深的第二任皇后王氏,正史中未载其名,南京上元县人。《明史》有传,较为简略。天顺八年(1464 年)立为皇后;成化二十三年(1487 年),孝宗即位,尊为皇太后;弘治十八年(1505 年),武宗即位,又尊为太皇太后。正德五年(1510 年)十二月,“上尊号曰:慈圣康寿”。正德十三年(1518 年)二月卒,尊谥号“孝贞庄懿恭靖仁慈钦天辅圣纯皇后”,又简称“孝贞皇后”。《明实录》中也明确记载,正德十三年二月“己卯,慈圣康寿太皇太后崩……臣等仰尊明命,俯竭愚忠,博采公言、载稽、礼典,谨拟大行慈圣康寿太皇太后尊谥,宜天锡之曰孝贞庄懿恭靖仁慈钦天辅圣纯皇后”。二者均明确记载了“孝贞纯皇后”死于正德十三年二月。
墓志铭载,辛寿“理孝贞纯皇太后丧”之事发生在正德丙子年,即正德十一年(1516 年)。这是不可能的。该年,“孝贞纯皇太后”仍健在,且这一谥号是在正德十三年(1518 年)死后才拟定的。因此,墓志铭中所记年份有误,辛寿为“孝贞纯皇太后”治丧的时间不是正德“丙子”年,而是正德“戊寅”年(即十三年)。究其原因,墓志铭中记载的任职时间是其侄子辛恕等所列,难免有误。
(二)任职司礼监典簿的时间及事迹
辛寿官至内官监太监,明史无传,仅在文献中有零星记载。据《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嘉靖二年(1523 年)五月,户科给事中汪应轸等弹劾“司礼监典簿辛寿于午门内给散军官俸粮设座南向无人臣礼且每银一千两扣减一锭”事。墓志铭所记,嘉靖初年墓主人辛寿正任职司礼监,而且也确实任过典簿,同一时间段司礼监应该不会还有名为辛寿的典簿。因此,汪应轸弹劾的辛寿与墓志铭的主人应是同一人。
汪应轸,字子宿,号青湖,浙江山阴(绍兴)人。正德十二年(1517 年)进士。正德十四年1519 年),因谏阻武宗南巡,“受廷杖几死”。嘉靖元年(1522 年),“召为户科给事中”,在京城户科任职一年间,“凡所上三十余疏,咸切时弊”。汪应轸弹劾司礼监典簿辛寿一事,就在他任职户科给事中期间。汪应轸《青湖先生文集》中录有该奏折,现抄录如下
本月初八日,臣等奉例于午门里,会同内官散给军官俸银。有司礼监典簿辛寿,布设大椅,高坐西廊,直望宝座,略无遮蔽。夫礼下君门,式路马,矧午门内、奉天门外,乃陛下每日视朝之所,天威咫尺,臣下岂有可坐之地耶?昔孔子于虚位必色勃而过,蘧伯玉虽冥夜亦下车而趋。今辛寿何人?乃敢不遵礼法,肆无忌惮,事属不敬,合当拿问。况其称对银两,内官十数人拥佳,随意轻重。臣等当即取视,率计一千两,原宝一十九锭。臣等思得:原宝重五十两,纵有耗,重不多,今一千两已减去一锭,则本日散过八万余两,中间减少难计其数。事有侵欺,合当查究。臣等切思,军卫所以重守备,折俸所以厚军官,旧例会官同散,正恐减克有亏军官,失朝廷之厚意,乖国家之大体耳。臣等目击斯弊,心负厥职,默而不言益增其咎。伏望圣明鉴察,该拿问者拿问,坐以不敬之罪;该查究者查究,以防内帑之奸,以后散给俸银,必须会同验看足数,仍不许椅坐,以杜僭拟之渐。
汪应轸奏折中的“奉例”始于正统元年(1436 年)。该年,明政府规定,“在京军官折俸银,户部按季取数类奏,赴该库关出。于午门里、会同司礼监官及给事中、御史、唱名给散”,明确要求户科给事中与司礼监官员等共同监督“军官俸银”的发放。嘉靖二年(1523 年),汪应轸作为户科给事中,辛寿为司礼监官员,均参与此次军饷的发放。汪应轸发现辛寿有僭越之嫌,而且克扣军官俸银,于是他将其不法之事上奏。该奏折引经据典,声情并茂,把辛寿等内官的傲慢与贪婪展现出来。通过对汪应轸奏折的分析,可以了解辛寿的一些情况。
首先,任职司礼监典簿的时间有待商榷。墓志记载,辛寿正德十二年(1517 年)升为司礼监典簿,正六品官衔。正德十四年(1519 年),再升为正五品右监丞。由此,辛寿于正德十二年至十四年(1517—1519 年)间任司礼监典簿,嘉靖初年已任右监丞。但汪应轸弹劾辛寿时间为嘉靖二年(1523 年),奏折中明确称辛寿为“司礼监典簿”,说明辛寿在此时仍是“典簿”一职。二者所载辛寿任司礼监“典簿”的时间明显有出入。汪应轸、辛寿同时参与军官俸银的发放,汪应轸对辛寿应该有一定的了解,且弹劾辛寿是一件较为慎重和严肃的事,他不至于记错辛寿的官职。《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对此事也有记录,也称辛寿为司礼监典簿,进一步说明辛寿确为典簿一职。因此,墓志铭中所记任职司礼监典簿时间段不准确,至少在嘉靖二年(1523 年),辛寿仍是典簿,并未升为右监丞。
其次,涉嫌“僭越”。辛寿历经成化、正德、嘉靖三朝,墓志铭中称其“严肃敬谨,忠勤廉静,小心翼翼”,深得皇帝信任。这些都是溢美之词,实际情况可能也有出入。嘉靖二年(1523年),汪应轸与辛寿共事一次,就弹劾其“僭越”之事,说明辛寿当时的做法较为出格。在午门内发放军官俸银时,辛寿“布设大椅,高坐西廊,直望宝座,略无遮蔽”,辛寿高高在上的神态跃然纸上。辛寿坐在高大的椅子上可能是工作需要,便于更好地监督俸银的称量、发放。但他仅是小小的司礼监典簿,竟对着皇帝宝座设立座位,中间也无遮挡,按照皇权礼制确有“僭越”之嫌。辛寿对着皇帝宝座都无顾忌,对户科给事中汪应轸等也应该不会太尊重,很有可能引起了后者的反感。由此事可以看出,辛寿对上尤其是皇帝谨小慎微、恭恭敬敬,但对下属、同事等很可能又是另一副面孔。
再次,克扣军饷。嘉靖朝,军饷以白银为主。当时官府白银一般铸成银锭,形制、重量统一,每枚银锭“重五十两(约 1865 克),纵有耗,重不多”,即每枚银锭重约五十两。从出土明代银锭实物看,定陵出土 44 枚五十两银锭,实测重量在 1840—1878 克之间,重量误差较小,说明当时对银锭重量控制的较为严格。辛寿率内官发放军官俸银,在称量银锭时“随意轻重”,白银每千两本应二十枚银锭,仅称给十九枚,即扣下一枚银锭。辛寿等克扣的银锭看似不多,仅为二十分之一,但当日发放俸银数量多达八万两,累计扣下白银四千两,是一笔较大的款项。虽说称量白银是“内官十数人”所为,但辛寿作为司礼监典簿,负责俸银的发放,不可能不知情。否则,汪应轸也不会为此弹劾辛寿。墓志铭记载,嘉靖八年(1529 年),辛寿“提督经厂书堂,管理一应钱粮造作等项,凡出纳之际,纤毫不妄取”,看来也是不实的赞誉之词。此外,京城军官俸银按季发放是司礼监典簿职责之一,这一肥差基本控制在司礼监内官手中。
汪应轸弹劾辛寿的两条罪状看似较为严重,但均未奏效。此后,辛寿不仅未受影响且连续升职,嘉靖十二年(1533 年),官至内官监太监。可见,辛寿深得皇帝信任,汪应轸等弹劾无法撼动其地位。不过,辛寿任职司礼监典簿期间一些具体事迹,反映了他对人傲慢及贪腐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