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文博网摘录
11月28日是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增设了一些新规定,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
据了解,2001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此次是对该办法的完善,增设了部分新规定,以适应当前拍卖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解决监管工作中所面临的一些问题。
据介绍,拍卖备案是工商部门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拍卖人向工商部门履行告知义务的一项监管措施,但不是行政许可。与《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此次公布的《办法》在备案上有了一些新规定。如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将作为拍后备案内容;备案时限、内容、方式等也做了相应的修改,受理时限从原来规定的“拍卖日前七天内”,修改为拍卖公司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让拍前备案在时间上更具灵活性,方便了企业备案。备案内容上新增加了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解决经常出现的拍卖公司异地举办拍卖活动的监管需要。与此同时,还增加了“成交清单”和“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作为拍后备案内容,便于对拍卖会后发现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还增加了网上备案的新方式,即“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的倡导性规定。明确了拍卖备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拍卖企业未按要求备案的,工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拍卖企业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也是此次《办法》中新增加的一项内容。修订稿明确,拍卖企业认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
针对近年来拍卖行业中出现的知假拍假、暗箱操作、诚信缺失等问题,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禁止竞买人之间的四种恶意串通行为——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相互约定拍卖应价;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其他恶意串通行为。《办法》中禁止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三种恶意串通行为——私下约定成交价;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在违规处罚方面,《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拍卖企业应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由于工商机关执法力量有限以及执法方式的变化,修订稿不再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的内容单列一款,仅在第八条中规定“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公司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未按规定展示、公布监督电话、提供条件现场监管的,工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意见稿加大了拍卖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的行政责任,对此类行为,工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此次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为了顺应拍卖行业近年来发展的新趋势,是对10年前颁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完善和补充,也会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
“就具体条款而言,作为企业,我们最关心的就是《办法》的出台是否有利于简化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流程。”华辰拍卖公司董事长甘学军认为,网络申报备案材料可以帮助企业简化了流程,为企业节省相应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这会让拍卖企业大为受益。“但好的出发点加上良好的执行,才能保证相关法律行之有效。”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欧阳树英则表示,《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对此前“暂行办法”的一次升级和完善。“它的出台是为了配合现在的市场发展状况,尤其对于文物艺术品拍卖而言,这个快速发展的市场,更加需要成熟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指导。”
(信息收集、编辑:杨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