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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举行局系统在京社团负责人座谈会

文章来源:中国文物报

    本报讯   11月30日,国家文物局召开局系统在京社团和基金会组织负责人座谈会,对加强社团和基金会组织建设,规范管理,进一步发挥社团和基金会组织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的重要作用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张柏在座谈会上讲话。他说,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文物局系统社团和基金会组织稳步发展,至现在已经有18个学会(协会)组织,2个基金会组织。这些组织团结文物、博物馆界以及全社会热情参与文物保护的各界人士积极开展活动,为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作出积极的努力。国家文物局党组非常重视发挥社团、基金会组织的作用,对大家作出的成绩表示充分肯定。同时也十分重视社团、基金会组织的建设,近年来选派推荐一批局里的老领导、老同志到社团担任领导职务。这些老同志懂政策,熟悉业务,具有领导经验,他们肩负党组委托,不辞辛苦,呕心沥血,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了自己的才能和智慧,使各个社团的面貌出现了新变化。


    张柏指出,最近在社团、基金会组织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社团、基金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树立良好形象,保证社团、基金会组织健康发展。


    张柏要求,各个社团组织,一是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工作中坚持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党和国家“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各项工作要紧密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的大局,保证社团、基金会组织的正确方向。


    二是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文物系统的社团组织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遵守《社团组织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各个社团组织一定要把这些法规学深吃透,不允许有违背法规的现象发生。


    三是必须按照各自的章程实行集体领导。理事会、领导班子要按照规定按期换届改选,重大事宜要按照章程的规定和议事程序,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严谨性。


    四是必须坚持公益性的原则。“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是《社团管理登记条例》明确规定的原则。社团组织开展的活动是公益性活动,不能追逐经济利益而放弃公益性原则。基金会募集的资金要按照规定用于文物保护公益性事业。


    五是开展活动应规范使用自己组织的名称。每个社团、基金会组织在向民政部门登记时,都有合法的名称。开展活动时不得将主管部门名称与社团组织名称捆绑使用。


    六是注意保持社团、基金会组织的良好形象。举办活动的名称和规模要得体适当,发表言论等要注意政治影响,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建设先进文化,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有利于发挥社团、基金会组织的作用为准则,保持社团、基金会组织的良好形象。


    七是坚持重大活动事项报告的原则。遵守《国家文物局社团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社团开展重大活动,应事先申报”,这个原则必须坚持。举办的一般性活动也应事前备案、事后总结报告。每个社团组织年终应做好工作总结,向主管机关报告。


    中国文物学会、中国博物馆学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等16个在京社团组织和基金会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文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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